如題,
最近剛換新工作,面試的時候老闆有談到加班這問題,
說公司很常加班,問我是否可以配合。
我又問:公司是否有淡季旺季、通常加班幾小時。
老闆說出貨部會到九點半,業務部大概到六、七點多。
淡季旺季老闆給了一個模糊的答案,
只舉例說過年趕貨時就有一直加班趕貨。
我應徵的是國外業務,想說加一兩個小時也還好,
就答應了。
結果進來後發現業務部每個人幾乎每天都加班到七點半以後,
甚至到八點半,主管跟我說是責任制,大家都把工作做完才下班。
加班是從五點半開始算起,每天加班到八點半就有三小時,
假設一個月上班日算22天,3hr * 22=66hr
已經超過勞基法規定的46小時....
如果這不主動通報的話,
勞工局是不是就不會知道公司的加班時數超過46hr?
題外話:
不知道是不是公司的包裝和出貨都是外勞居多,
老闆不放心一些細節,所以業務攬了很多工作在身上。
請貨車載貨時,業務要去跟司機點貨,看司機疊貨,
箱子上面的貼紙也要業務幫忙貼...(大概幾百箱吧
清點紙盒庫存、材積重量也是業務要算...等等。
還是我以前公司的出貨部的人太好了..
業務都會拿訂單請出貨人員計算材積,
也是出貨部與卡車還有貨櫃場聯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