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在某公司最近新近來的PT
但是不懂的是
如下週六 屬於是婦幼節且兒童節那天剛好屬於國定假日
照理說是有出勤x2
但是該公司的說 那是勞基法給公家機關規定是指
原本休假卻被叫出來上班那種符合x2
這樣邏輯上來說 下週六上班也只是拿一般115/h?
感覺我的認知跟公司認知上怎都不同...?
另外工時八小時就有一小時休息時間
但是有時候開車出去回來
像是1230開始休息 但卻耽誤到8分鐘 而公司說這樣一點點耽誤一樣休到1330
(等於一小時休息時間就有被吃掉...)
相對的 延誤差太多則可以延後休息
至於1800下班時間也很奇怪 卻說因為1800-1830這段時間屬於是下班的準備時間
所以超過時間則沒有薪水 換言之 必須要到1900才能有加班費
以上三種情況算真的有違法問題嗎...請各位解答m(_ _)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