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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
勞基法規定:
在職工作未滿一年僅10天前提出離職宣告即可
滿一年至三年需提前一個月提出離職宣告即可
那如果時間在滿一年與未滿一年中間該如何界定呢?
例如20140510到職,在20150507時提出離職宣告是否就能在20150517前離職?
還是說中途有跨一個年度需變成一個月的算法?
我是認為只要在滿一年前提都不會有太大問題,畢竟是規定時間內提出,應該較合理!
雖然這樣提出未必能保證10天一定能離職,還要看交接狀況
但是想請問各位,基於法律上面這種時間區間應該如何界定。
因為我有感覺公司一定會叫我一個月後才能走,HR會說是公司規定
但是我想依照勞基法為主,畢竟滿一年後我有去年度的特休休假,不想浪費僅有福利
但也不想多待那一個月。
以上,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