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碰到這狀況,還不知道該怎辦
直接進重點…
原公司做了1年半
3/2(一) 開始請產假,產假時間到昨天 4/26(日)
產假中其它間面試錄取,報到日為5/4(一)
4/17(五) email原公司提離職,
預計產假到4/26(日),4/27(一)起開始放剩下的特休到本週結束5/1(五)
然後下週如期5/4(一)至新公司報到
今日電話去原公司,結果原公司告知,未於1個月前提職(公司章程!?)
所以上班日只到4/27(一),就這樣…超錯愕…
勞基法1年~3年,應20日前提離
我這的問題在太晚提離職吧!?
但公司可以這樣都不通知直接設定上班日到4/27(一)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