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hydibabe (Heidibabe)
2015-04-28 19:12:21第一次發文,如有疏失煩請告知謝謝!
本人孕婦(28週),自上個月開始請安胎假(30日半薪病假),這個月看診後仍需繼續安
胎於是拿醫生開立之安胎證明續請安胎假(超過30日以住院病假計算,無薪)
但公司認為病假一年就只能請30日,不同意安胎假可併入住院病假計算(兩年內最多可請
一年),故駁回我的病假申請,要求我選擇留職停薪或自願離職。(公司為傳產業)
今天詢問過勞工局,確認公司這種做法有違反勞基法,要我直接提出申訴,勞工局會介入
調查。
雖然知道我站得住腳,但仍想請教各位,通常這種小蝦米對抗大鯨魚的孕婦勞資糾紛,勞
方贏面大嗎?
因為家人擔心我這麼做只會徒勞無功...
但我認為公司擺明要剝奪孕婦勞工的權益,所以我也是抱著隨時準備要走人的決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