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工作加入某品牌公司,該公司在美上市,台灣是不小家的公司
擁有各種知名服飾等等品牌,但不是重點..
我的問題
面試時主管告知 第一個月為試用期 是沒有業績抽成抽成! 但是保障底薪25K
隔月25號領當月底薪+上個月份業績抽成,往後每月份即是如此
我們新進人員底薪是14K+全勤+伙食總記共16.8K
當然含上月份業績是可以超過目前最低薪資19273
第一個月我以打工名義加入公司試水溫,做了正職的時數
我覺得這份工作OK 和公司簽約一份合約 上面註明4月1日至30日為約聘人員
底薪是23.2+伙食+全勤共25K的薪資(即我上面所說保障底薪25K)
合約內明顯著記合約期滿公司有權是否續聘,當然我是繼續工作
我也沒簽後續的工作合約 但做到今天我和公司確認薪資時
公司卻說 五月25號 我只能領取底薪16.8K!
並沒有上月業績獎金,因為上月獎金是保障底薪給我25K了 所以五月份我只有底薪
我必須要到下個月6月25日才能領六月份當月底薪加五月份業績的獎金
我時數照勞基法一個月至少176 但是只能領16800...
就算我沒簽工作合約等等,我怎麼算都是不對的
假使月底公司真的只打薪水16800給我 是否確切違反勞基法
走哪個管道申述是最快的?? 還真的是第一次遇到這種問題
感謝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