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吃光光
要是我會照勞基法離職預告時間提離職,不會說如果公司需要會多留時間,我自己是傾向
先離職再找新工作,因為很多事情不一定是自己想的這麼順利。
原po已經給老闆認為可以做到六月底,後面是因為找到新工作才打破可以做到六月底這件
事,這舉動可能打破老闆訂的計畫,所以可能是他如此生氣的原因。
如果原po 還是要在同業界繼續做,不要處理的太難看比較好,畢竟不管圈子大不大都可
能遇到,而且...老闆還知道原po 要去哪間公司,這其實也是禁忌,通常不該給前老闆知
道之後要去哪間新公司....
但我不確定法律上原po還沒到法定預告期,就這樣沒去上班是不是正確的,這可能要請專
業的網友來解說了。
以上是自己想法提供給原po參考。
看到原po補充老闆好不著急,員工都要走了還不找可以馬上上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