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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各位版友一個問題
本人目前要離職,前幾次跟勞工局電話上確認,如要自願離職,工作滿三年以下是要給雇主20天的預告期。
故5/13已簡訊加知老闆要走 (老闆當日沒進辦公室),6/2為最後一天
5/14,老闆仍沒進辦公室,電話跟老闆確認是否收到簡訊,老闆說有,說不急,等5/15來處理。
5/15 今遞上正式辭呈,老闆看了以後沒有簽名人就走了。
剛剛再次跟勞工局確認,勞工局工無需20天的預告期,依公司規定即可。
如依公司規定,老闆當初訂的合約是要30天預告期,請問各位大大,我可如期6/2走人嗎?
我今天下班前還需做什麼動作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