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dhabc (123)
2015-08-05 16:15:42狀況描述:原PO為台灣派駐中國之台幹,原公司有勞健保,有繳稅申報勞保薪資為43900
報稅金額:也是43900,但實際為51500,加上中國方面為RMB5000,
上個月底發生不愉快事件,該工廠總經理在公開場合眾員工面前語帶威脅:
辭工,或是拿大槌敲壞公司財產?
原PO奉命敲了輕輕一下,被吼:你是不是男人?再敲......
於是~原PO深感受辱,因此隔日早上以電子郵件敘述經過,並找該總經理質問:
為何如此侮辱人?並依中國勞動法相關條文規定提出終止勞動關係,並提出經濟補償金
(類似台灣資遣費,一年以一個月全薪計算)目前正由中國勞動局協調中
也有提出妨害名譽訴訟,但如今中國與台灣的公司皆依自願離職處理
問題:
1.這樣如果拿到中國勞動局的判決或協調,更甚者是法院判決或協調和解書,
可以請求台灣公司依勞基法,給予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書?
2.台灣公司申報薪資比實際少,是否可以拿每月公司匯入帳戶佐證,做遣散費計算依據?
(因為是公司經營者之過失,故勞工有權提出中止勞雇關係,但想取得非自願離職證明)
p.s.因為是中年失業有家累,故需要勞工局失業補助及資遣費度過找工作空窗期!
勞工非老闆之奴隸,付出智慧或勞力取的生活之所需,但不代表連尊嚴都要出賣!
請各位達人不吝解答,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