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
想請教
在前公司做了半年後,跟老闆理念不合資遣
本來不想計較,想拿回工資即可
但後來發現匯入的款項還被莫名扣了1萬元
於是怒了,想說要算就來算吧
沒有資遣預告期,也沒有資遣費,說好的勞健保也一直未加保
(當初合約有說從任職日起,一直到正式加保為止,雇主會給予每日100元的補償,
當然實際也沒給我)
現在的問題是,當初合約寄給我後,我簽了名,但公司沒有副本給我
也就是說,我手上只有一分公司寄給我的郵件,上面說明起聘時間,薪資
但沒有雙方的簽章
我想請問這樣的合約,是否有足夠的效力
要求公司補發應給的資遣費、勞健保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