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問)
不好意思要麻煩版上的各位,
我女朋友現在是在服務業的試用期內提離職,
對方說必須再做十天,
但是當時簽的合約寫著「離職五天前完成交接」,
拿這點詢問對方後對方卻說:
「公司業務處理含交接的五天總共是10個工作天」
實際上是不含假日
想請問各位這樣要怎麼跟對方說?
感覺對方擺明要我女友多做這十天,
我記得勞基法也沒有規範三個月內提離職的期限,
現在有點困擾,想請在版上有經驗的版友能提供意見,謝謝!
作者:
roder (å°Šé‡ q( ̄︶ ̄)p 包容)
2016-03-14 23:55:00拿勞基法出來啊
一切依勞基法,任何簽訂有違勞基法的一律無效,三個月內都可當天走,但你女朋有有guts講?勞基法沒有試用期這種事
先謝謝以上幾位的回覆,所以就算就職的合約寫說要5天也可以不用理會囉?
作者: asanoguaba 2016-03-15 01:14:00
我是當事者、他們現在一直咬著我合約的事情,我氣到決定明天直接去勞動局詢問我是否能明天離職+這合約到底有沒有優於勞基法,謝謝大家的意見!
作者:
slc2007 (莫忘初心)
2016-03-15 02:02:00結果如何?希望能回來分享!!
作者: asanoguaba 2016-03-15 02:13:00
謝謝關心、我明天會上來做一個完整的資訊提供的
作者:
karina (karina)
2016-03-15 14:52:00試用期內當天就可以走了啊 服務業要交接什麼?頂多交代一下東西擺哪裡 我想不到有什麼非得留十天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