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的老婆,於去年7月進到某雜誌社,9月底的時候發現懷孕,
當時公司還詢問預產期為何時?當時表示為六月初,到了今年3/29號,
公司約談我老婆,表示因工作能力不佳、摸魚、業務緊縮為由,
做到3/31號即可,還好約談前,已經錄音,但老婆當天還氣到宮縮。
因為對於公司資遣覺得實在太過惡意,為了我們這一代及下一代,
和老婆討論後,決定去勞動局對公司提出訴訟,因此就去市府提出申請,
希望把2個月的產假和六個月育嬰假的薪資要回來!
幾天後,收到資遣費、10天預告期薪資及非自願離職證明,
本周要開調解委員會,想詢問板上大大,調解委員會是否需要有律師陪同?
或是有相關經驗的大大們,能提供協助或意見,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