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未滿3個月離職,主管刁難

作者: DevilCool (滅頂男孩)   2016-04-27 00:00:36
簡單說勞基法一個原則
當你跟老闆談關於工作的任何條件時
(競業條款跟保密契約我不熟,不在此論內)
如果你們談的結果"優於"勞基法
(例如周休三日、四日,每週工時不超過20小時之類)
那就以你們談的結果為主
如果雇主之後想要變動
對不起,還是得經過你的同意
如果你們談的結果"劣於"勞基法
(例如周工時超過40小時卻不給加班費、待遇低於基本薪資等)
抱歉
老闆還是得照勞基法走
違反以上兩者時
你都是有權利叫老闆不服上法院去辯的
或至少他最少最少要正式資遣你
再來那個預告期
勞工基本上就是你想走就走
照上面那個套路走只是給老版面子而已
勞資關係中勞方能做出最嚴重的懲罰
就是算你曠職三日然後解僱你而已
但只要你有提出辭呈
到預告期之後你的辭呈還是會自動生效
老闆想額外搞你民事刑事
叫他資料準備好上法院去說
不用在那嚇唬人
另外調解時的勞工局代表不要信
媽的十個有九個都是只想早點了事回家睡覺的
什麼勞工權益他們根本不管
講專業品質也良萎不一
但你說區公所的律師這樣跟你說...
我建議你還是把名字記下來以後別再找他比較好...
※ 引述《wallymiao (wally)》之銘言:
: 3月底任職這家公司,試用期1個月,
: 上班2週後提出辭呈,尚在試用期內,
: 主管要我留到4月底,方便找人交接,
: 他在辭呈上加註留到4月底,我也蓋職章同意了。
: 後來他們態度惡劣,我想照辭呈原填的4月中離開,
: 卻說我答應了,也蓋章了。
: 我去找區公所的法律諮詢,律師說未滿1年要10天前告知,
: 試用期內也一樣,且那個加註也有效,認真要找我麻煩也可以。
: 剛爬文似乎未滿3個月不需提前告知。
: 今天大頭放話要我完成交辦事項,否則不准離職。
: 我會照之前答應的做到這週五結束,
: 我已經把主管蓋過章的辭呈影印一份起來
: 想請問大家,我有什麼可以先做的防範自保嗎
: 另外也被說我請假去面試,來上班沒有壓力,
: 所以要給我壓力,請問他可以不准假嗎?
作者: purplvampire (阿修雷)   2016-04-27 01:48:00
大推
作者: XWSL (XWSL)   2016-04-27 02:22:00
是的
作者: HappyPorsche (我愛看電影=3=)   2016-04-27 06:25:00
Xdd
作者: Andoanin (賣女孩的小火柴)   2016-04-27 08:16:00
推把名字記下來
作者: koyosky (深呼吸)   2016-04-27 09:36:00
感覺應該是民間法律顧問
作者: yc715 (漾辰)   2016-04-27 14:57:00
筆記
作者: zero09107 (月影)   2016-04-27 19:51:00
免費的水準差很多 搞不好還沒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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