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 借著這一串文詢問,前公司有高薪低報的狀況
薪水發放方式是 薪餉條+薪資袋(不是獎金袋)
當然薪餉條上面只有包含基本的底薪 (公司申報的投保薪資)
加上業績獎金、補貼,等等有的沒的用薪資袋來湊成談好的月薪
例如月薪4W的狀況,薪餉條的金額用匯款,薪資袋以現金發放:
_薪餉條_ _薪資袋_
本薪:20100元 薪資:19900元
勞保:XXX元
健保:XXX元
實發薪資:XXXXX元
現在問題來了,公司資遣的幾位同事在事後領到的資遣費
只有按照薪餉條 基本投保金額去做計算
1. 想請問這種分開給的方式是否合法? 因為細目似乎不是"獎金"的寫法...?
2. 上勞工局申訴,有辦法請前公司使用談好的實際月薪去做資遣費計算嗎?
若文章格式較亂還請見諒,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