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bule26 (Aki)
2016-05-31 20:43:17各位大家好
我5月初申請非自願離職
但昨天收到勞保局的公函,基本上是說我前公司因為積欠勞保費以及滯納金,
所以勞保局暫行拒絕給付。
公函裡面有寫到,
我前公司因積欠101/9月-101/11月、102/6月~105/4月
這些期間的保險費及滯納金,
如台端應負擔之保險費已扣繳或繳納於投保單位(我前公司),請儘速檢具上開欠費
期間至離職當月之扣繳或繳納保險費證明(如載有勞、就保費扣繳明細之薪資帳冊、薪俸
袋、收據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且各項證明均加蓋單位圖記及負責人印章)寄局憑辦。
我有打去勞保局詢問,因為公司有跳月份積欠我們薪資的部分(e.g.1月給2月沒給這樣)
承辦是跟我說你就列出薪資帳冊,但他沒有給付你薪資那幾個月自己就要付
員工自付2%的部分金額,其他部分希望有列出勞保提撥那種資料,
請問一下,因為我前公司薪資都是付現,老闆也沒有叫我們簽收,
我可以自制一份薪資帳冊再去給前公司老闆蓋大小章嗎?
另外今天因為有開調解會,資方沒有到,我有跟調解人談到以上這塊被拒付,
他有講到一個「保費公司扣繳聲明書」,請問有人知道這是什麼嗎?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