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人資,只是個業務,但湊巧推銷的商品是勞基法。
以小弟目前對這個議題的了解,先講結論:「自己的權益自己救。」
先請各位回想一下
1.那可能會被刪除的七天是哪七天?
2.那七天多久沒真正放過了?
我其實也沒甚麼印象
因為一般公司行號的上班日通常會參考人事行政總處公布的行事曆
而政府的行事曆即神隱了那七日
何以?
因為政府機關很早開始為了落實週休二日便將那七天給技術性調整掉了
中華民國的過去我來不及參與 但經過一番小小的調查發現,
具體細節據我猜想,應該跟一些法令有關,
如:《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以及《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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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問題來了,過去那些應該要放的日子跑去哪了呢?
許多老早就實施週休二日的公司也比照政府部門調整,
所以儘管法條沒刪除,也算是一種「名存實亡」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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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問題又來了,現在這樣修法究竟是「名正言順」還是「明目張膽」?
觀其罪惡的淵藪或在於當初立法諸公的「深謀遠慮」(沒打錯 我沒有打成豬公),
弄了個超有彈性的「單週40工時」,而不痛痛快快地明訂「週休二日」,
在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之下,造就工時實務上產生許多畸形變種;
於是,在為德不卒的狀況下,要民眾「吞下去」難免消化不良,引起反胃。
吞不下去就吐出來,吐出一個雞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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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是先調假而有週休二日,還是單週40工時並保有那些假才符合當初意旨?
如果是前者,那要討論的重點是如何落實?
如果是後者,那要討論的重點則可能是工時彈性可以多大?
勞基法過往即鮮少成為顯學,但它卻是最基本的勞動條件;
政治決定法律,如果你曾經受過三民主義的薰(ㄊㄨˊ)陶(ㄉㄨˊ)
或許還會脫口而出:「政治,就是管理眾人之事。」
但其實,政治是對社會各種價值的權威性分配。(美國政治學者Easton)
而這次的星星之火如果當初立法者有更周詳的立法思考或許能夠避免,
但凡事交給立法者而不參與是危險的,相當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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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把自己的權益盲目地交給別人,就像感情一樣。
A 觀察到他覺得是錯的事情,
害 X 因此受苦受難,於是和 B 談這件事,
兩人接著提議立法,矯正那不對的事情,並且幫助 X 。
他們通過的法律,總是規定 C 應該為 X 做甚麼事,
更好的情況則是 A、B 和 C 應該為 X 做甚麼事......
我想做的事,是探討 C ......我稱他為『被遺忘的人』......
他是從來不會被想到的人。
他是被改革派、社會投機客和慈善家所犧牲的人。
我想提醒你,他的特徵和加在他身上的許多負擔,值得你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