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姓男子在布料加工廠擔任捲布員,他被雇主指控去年7月曠職3天後無預警離職,要求賠
償60萬元產能損失。
桃園地院審理時,吳男指是雇主未給足加班費,違反勞基法在先,他可不經預告離職,法
官調閱吳男的工作紀錄,發現雇主確實未給足加班費違反勞基法,在此情況下,勞工得不
經預告終止契約,審結駁回雇主請求。
雇主主張,吳男從103年11月5日到職擔任捲布員,每天產能為500碼布料,去年7月21日起
連續3天曠職,工廠損失約1萬元,之後離職也未依規定在10天前告知,公司損害超過50萬
元,因此向吳男求償60萬元。
吳男反駁並非曠職,3天未到都依規定請假,且上工後每天工時超過8.5個小時,碰上加班
,前3小時公司也僅按1.33倍計算時薪,雇主違反勞基法規定在先,依法他可以不經預告
終止勞動契約,且公司還有其他捲布員,他的離職根本不會造成損害。法官發現雇主確違
反勞基法在先,吳男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判決駁回雇主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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