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這樣子的
請熟悉法律人士幫忙
目前在某間公司當業務
但這間公司有一些涉及到法律邊緣左右的事情
所以我想要離職
但想到到職時的簽約
簽約是承攬制
所以我想請問一下各位
因為我準備要離職了,新公司預定下個月到職
目前即將到試用期,但因為就是主管一直要叫我上課程
我很不喜歡,因為上了就要繼續待三個月(不想花那兩萬塊)
(試用期是這個月到期)
1.當初簽的契約,若當初有規定做不滿幾個月
要賠這幾個月試用期的薪水,是否違法?
2.若主管強迫你上課程,不上的話特別"照顧"你,是否可申訴?
3.如果上課程,報名時沒有簽約說要離職需加三個月,否則賠錢
在法律上,是不是有效力?若有簽,是不是就要多忍耐三個月?
以上,先謝謝各位熟悉法律的大哥大姊
能夠解決我的問題的話以1000P幣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