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公司告知我做到月底(老闆夫婦想休息不開公司了),
表示會給我資遣費,我說要非自願離職單,他們也答應了,
然後我上網查到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等事項,
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不然會被罰3萬~15萬元,主管則認為沒那回事,
因為他們以前也沒資遣過人,就人離職了退保而已,
雖然說要會給我資遣費,因為我做不到一年,所以不多錢,
但是我猜測他們可能不想給其他員工資遣費,
因為公司對勞基法的態度也是參考用,
所以我覺得老闆很可能怕會付到其他人資遣費而不願意做通報,
然後非自願離職單,主管也不懂,而我也不太懂= =
http://imgur.com/0Ex49NQ
像是投保單位證明欄應該是請公司填?
希望我公司應該知道怎麼填,
公司是結束營業,那我離職原因應該勾關廠?
工資要加上全勤嗎?
如果公司不願給我離職證明,那我要如何自保?
不好意思問題很多,怕月底搞得一團亂,
我知道還有謀職假,不過就算了吧,小公司根本請不了假= =
同事之前掛急診還是得來上班 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