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lary板的各位前輩好
小妹於發問前已有爬文過板上
關於工作未滿三個月提離職日該於多久之前
提出的相關文章,也有上勞動部查詢相關資料
有發現板上大家都說工作未滿三個月
有跟雇主告知就好,無須一定要在一段一定
的時間之前告知
但在勞動部的此網頁http://www.mol.gov.tw/23323/23324/23343/
有看到裡面其中兩個Q&A
Q:顧主可否因勞工未預告離職,以扣薪作為
違約或損害賠償費用?
A:工資係勞工提供勞務應得之對價報酬,基
於勞務無法儲存之特性,倘員工未依法預告
顧主終止契約,致事業單位有損害時,事業
單位得依民法有關規定向員工求償,尚不宜
扣薪。
Q:工作未滿三個月,預告期間為何?
A:繼續工作未滿三個月者,於預告期間法無
明定,應由勞雇雙方自行商議決定。
基於以上兩個於勞動部的Q&A再加上
於工作日的第一日有有雇主簽訂書面契約
書,其內文中寫到「乙方如因特殊事故須於
僱用期滿前先行離職時,應於一個月前提出
申請,經由甲方同意後始得離職。」
因為對於文字上的定義不甚清楚
因此想向各位在職場上身經百戰的前輩們請教
1.雖然工作未滿三個月,且無法明定,
但一旦簽了契約書,是不是其實也算是自行
商議?
且此項商議於日後一定需要達到才行?
2.雖然有告知雇主但如果雇主方真要弄
人,是否可以以員工未告知,來依民法向員
工作求償的動作?
(文字上實在很糾結,謝謝您耐心的看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