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hi...我又來更新最新消息了 : )
昨天下午1:30調解會...
說真的,我本是不抱太大希望。
因為覺得資方一定是賴皮!
但是調解人 人蠻公正的
過程中,公司代表(經理)
一直強調開除我是依照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4款規定
與勞方終止契約。
而調解人就說:
那你們有「有力」
證據可證明是勞方的缺失嗎?
如果沒有單憑這樣,
證據是非常薄弱!
真的上法庭,
也未必資方站的住腳!
而資方一直覺得盤差問題!
也不是勞方一人當班時所發現的
中間隔了一段時間,
而中間也有其他人上班。
資方也不能主張全是勞方所為!
也提出問題反問資方有勞動契約嗎?
有依法照程序處理嗎?
有預告20天通報嗎?
為何當下不報警?
為何不調閱監視器?
經理卻推說:
我們只是廠商
百貨業者如果不給調閱
我們也是無權干涉。
調解人馬上說:
如果報警了
依照程序走百貨也是要配合
不可能調閱不到!
一直反問資方為何不報警!
經理根本臉歪的跟什麼一樣
講話又結巴...一直反覆強調
是依照合法程序= =
調解人當然
是希望調解成功為主
一直跟資方強調,
你們主張的證據非常薄弱!
上法庭法官也未必足以採信!
經理就說:有有有,
我們前天已經去報案了!
(我一聽到真的是噗哧笑了,
一開始你們怎麼不報警,
調解會前一天才報警?!)
調解人則是
一直勸說你們真的不願意支付
資遣費跟非自願離職證明嗎?
因為這些都沒有很困難!
難道真的要走上法庭嗎?
如果上法庭資方敗訴還會有
誣告的部份!
而經理就說:
沒關係,如果判決
真的公司要賠償的話。
該賠的一定會賠。= =
我只覺得公司想拖延戰術
耗我的心力而已......
調解人還說:
那資方覺得勞方造成損失
那有沒有可能會是那邊有誤會出問題
而沒有釐清清楚,
因為勞方覺得莫名其妙
通常會上調解一定不可能
做賊心虛還真的出席調解會。
經理卻一直咬死盤差問題
是勞方所為但又一直提不出實證
.........................................以上!
當然調解不成功,調解人
直接告訴我叫我走法律程序
所以我一離開唔談室。
直接到1樓櫃檯做勞動檢查申訴
當然也會直接發存證信函!
針對勞資爭議跟加重毀謗的
部份,循正常管道做處理。
而我還在職的同事卻告訴我
我一開始的業務馬上要離職
了,到8月底而已。而我們的
品牌經理(跟我約談那位)
也因為此事被公司調離管理
其他品牌。
我心想越覺得有鬼。
業務離職經理調職
如果公司站的住腳
需要這樣大調動嗎?
真的覺得公司非常的扯!
真的很謝謝這段時間
給我意見的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