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真回答: 依勞基法,如果你是談月薪制的話,整月薪水除30,就是你的日薪。你是7月22號到公司第一天(7/22-31), (7月薪資/30)*10,因為你7月22只有去半天,再另外扣半天的錢。然後八月1日的薪資,就看你有沒有做滿1天,有的話還是一天的錢。意思就是,如果你的薪資是領月薪制3萬,日薪就是1000, 7月薪資=9500, 8月1日薪資1000元,兩者相加之後再扣勞健保你的自付額。如果雇主要凹你說假日不算錢,你要吞下去的話,就跟他算時薪,時薪最低要120,七月的上班日:五天半, 如果一天工作時間8小時,共44小時,44小時*120$=$5280, 落差非常大,就看你要不要接受了。當初公司有跟你簽書面合約,有寫月薪多少錢和上班日的話你,可以主張就用月薪算。最重要的是,台灣不管大公司還是小公司,都要遵守勞基法,所以只有違法的公司 和你要不要吞下去,沒有什麼大小之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