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程網路上都有,就不再說了。不過第一次媒合失敗,認定上覺得有點麻煩。除了通勤距
離超過30km和薪資低於投保薪資60%不得拒絕。
那這樣對方如果要用剛好60%錄取我,跟我之前薪資差了一萬多耶。我真的無法接受這種
薪水,這樣又要在報到後14天內離職重新再媒合一次。
而且若公司拒絕我,認為我找工作不積極,提出過當薪資福利,會認為我不想找工作,取
消申請失業補助資格。這邊是就業服務站打給僱主詢問,萬一僱主認定,不知道勞工能不
能申訴。
個人覺得60%薪資不太合理,這樣不是給慣老闆提供廉價勞工,勞工還不能拒絕嗎?發放
的失業補助可以是60%,但薪資過低的工作為何要強迫勞工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