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hicchockk (問君能有幾多愁)》之銘言:
: 公司資遣員工需依照勞基法第11條的五要件之一
: 通常是用[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 以這情形用員工颱風天請假來聲稱無法勝任是說不過去的
: 所以公司不能資遣員工
: 員工可主張自己的工作權
: 上班日即使公司不允許也是要先到公司打卡避免無故曠職
: 另外就是上勞工局申訴
: (...但是我剛剛上台南勞工局官網上 看半天還不知道哪邊可申訴= =)
: 或者是友人也不想待下去了
: 接受公司的資遣
: 這樣公司要依法給友人
: 1.資遣費
: 2.非自願離職證明 (公司要做資遣通報)
: 3.預告期間或換算工資給付
: 4.謀職假
: http://0rz.tw/TFmdK
: 提供您參考
我覺得 他朋友只做兩週 又是新鮮人
花兩週認清一間爛公司其實算是賺了
然後資遣費 兩週說真的很少 一年只有半個月資遣費
兩週未滿一個月算一個月 只有半個月的1/12 少到沒必要花精力爭取
當然能拿到也是不錯 不能拿到就算了
然後非自願離職證明 我建議是不要也罷
兩週資歷的新鮮人 才作了兩週就被資遣 說真的 這資歷很難看
對未來找工作很不方便 不如直接當作沒這段資歷
重點是 因為就業保險投保年資太短 就算現在非自願離職也沒有失業補助
更沒有必要去拿那個燙手的非自願離職證明
趕快找下一間比較划算 現在才九月 一般6月畢業到現在也才三個月
算是合理求職期間 直接當自己是白紙繼續找工作就好了
犯不著為了一間爛公司汙染自己的經歷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