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新規定生效!禁止跳槽同行 僱主須給半薪

作者: XPXCXOXD (我已失去某些資格)   2016-10-08 11:04:02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1007/963958/
新規定生效!禁止跳槽同行 僱主須給半薪補償
《蘋果即時新聞》2016年10月07日
(資料照片)勞動部今公布競業禁止條款相關法律,
其中航空業機師就是常常會出現競業禁止條款的行業
  部分企業在勞工到職時,會簽約要求未來若離職,一定期間內不得跳槽到同行工作,
即「競業禁止條款」,但勞動部今公告實施《勞基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明訂有競業禁
止條款的公司,須給勞工離職時月平均工資的一半作為補償,且競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2
年,新規定後天生效。
  《勞基法》去年12月中修法通過,將競業禁止條款等入法,這次公告實施的細則明訂
競業條款的範圍、期間與補償金額規定,未來勞動契約違反法律就視為無效。
  依勞動部今天公告內容,競業禁止條款期間不得超過僱主想要保護的營業秘密、技術
資訊的生命週期,且最長不得超過2年。另外競業禁止的區域應以原公司實際營業的範圍
為限,且競業的對象與範圍應明確且確有競爭關係。
  勞動部官員說,例如有補習班在高雄營業,卻要老師離職後不能到花蓮補習班任職,
這不符合競業禁止的範圍。
  另外細則也規定,約定競業禁止須給勞工一定的補償,補償金額不能低於勞工離職時
月平均工資的一半;另外還要考量補償金額能否維持勞工生活所需、和勞工所受損失是否
相當等。
作者: kenjy (ken)   2016-10-08 11:23:00
不給就可以跳啊 跳槽給的一定比50%多~~
作者: robler (章魚丸)   2016-10-08 11:24:00
這是壞事 不是好事 不從事相關行業的損失絕對遠大於於50%對專業技術人員來說,換個領域根本找不到工作 又只有50%薪水,房貸家人都養不起,是要人去死嗎?
作者: kenjy (ken)   2016-10-08 11:26:00
想太多 鬼島老闆這麼短視 才不會拿錢出來
作者: XPXCXOXD (我已失去某些資格)   2016-10-08 11:26:00
我太衝動了,應該明訂禁止讓勞工簽「競業禁止條款」才是正途對吧,政府這政策等於合法化企業讓勞工簽「競業禁止條款」,是不是這樣?
作者: anper (鏡中人)   2016-10-08 11:34:00
不拿錢 那就沒有競業條款這件事啊 這麼簡單
作者: flfih (污染水資源)   2016-10-08 11:37:00
不可能明定禁止競業條款啦 確實會有商業機密外洩的問題
作者: 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   2016-10-08 11:38:00
企業不給, 就是不需要尊守競業禁止而已, 沒甚麼處罰問題
作者: flfih (污染水資源)   2016-10-08 11:38:00
問題會在禁止時間,轉職範圍,補償金多少
作者: flfih (污染水資源)   2016-10-08 11:45:00
競業禁止有時間性,就是有避免公司資料外流的考慮吧
作者: apley (佛渡有緣人)   2016-10-08 11:47:00
不給就代表不行使禁止跳槽的權力啊,那需要什麼罰則。
作者: kinoko (...)   2016-10-08 11:48:00
拿半薪就綁你兩年 可悲
作者: anandydy529 (AndyAWD)   2016-10-08 11:56:00
我猜一定是底薪半薪,跟加班費一樣垃圾
作者: jumbotest (coup de foudre)   2016-10-08 12:20:00
如果競業認定不要太廣的話,到不同產品的公司上班+原本半薪,兩份薪水,也不錯啊?
作者: a7708101 (Jackson)   2016-10-08 13:25:00
不給就代表競業禁止無效
作者: settingsun (DH死士)   2016-10-08 13:32:00
50%也太低了吧假設你是一個資深軟體工程師,月薪7萬,簽了競業禁止條款,一個月給3萬5就能讓你廢兩年損失年資和工作經驗(可能還有工作技能),本來跳槽或許能拿比7萬多,廢兩年出去找工作可能就處處碰壁,薪資還只剩4~5萬。怎麼想都是在圖利資方吧!
作者: tsitned (忻)   2016-10-08 14:22:00
年薪84算甚麼咖 聯誼半都不想付你
作者: GoldDeath (有事寫信請勿傳訊)   2016-10-08 15:51:00
不給,就算簽了也沒用,無效。照樣可以去競爭對手做
作者: zero09107 (月影)   2016-10-08 16:54:00
應該要給全薪吧. 不然你這2年要幹嗎 吃自己?還是去當打工仔/保全??
作者: kuter (卡特)   2016-10-08 16:55:00
又不是說簽就可以簽 內容也要看合不合理50%是四點其中一點而已 還有其他三點
作者: lin1985 (!@#$%^)   2016-10-08 17:50:00
應該是要給個100%吧 理論上新公司也是會加薪的 給50%也太少了
作者: myaku524 (myaku524)   2016-10-08 19:14:00
除非你是頂尖菁英,不然大部分台企不會花錢限制你簽競業要他們給半薪像割老闆肉,就不會簽了,自然沒競業條款
作者: rock0500 (小埃)   2016-10-08 19:15:00
臺北適用其他的都不鳥勞基法了 誰管你這個阿
作者: myaku524 (myaku524)   2016-10-08 19:18:00
會有這個主要是怕高階主管帶著軟體技術跳槽到對手公司但有這種不可取代技術的人才非常少,很難會實施到肯給錢的台企不多,而且這規定以前就有,只是將它明確化
作者: g8429310 (qq)   2016-10-08 19:37:00
不是每個職務跟位階都能簽啦
作者: jojoSpirit (JoJoSpirit)   2016-10-08 20:19:00
在這裡擔心半天的都不會受到影響啦,這些都得是公司有相當高度技術的才有可能,在這裡亂屁一通的人不可能還說什麼50%太少,你不要離職不就繼續領100%.....
作者: wind0710 (風兒)   2016-10-08 21:02:00
1.罰則有嗎? 2.很多都是低底薪,靠其他加上去的,怎麼算?
作者: gamer   2016-10-09 02:40:00
洩密通常指的是有形的技術透過紙本、信件、口語等方式交換到競爭對手上,競業禁止的部分其實防止無形的know how被挖走。目前法律上不禁止競業禁止條款應該是為了防止公司間有惡性的互挖員工導致非良性競爭的關係。另外,由於競業禁止條款是業主向受雇主求償,故本來就不需要罰則,因未滿足條件對勞方而言並無實質利益的損害。
作者: monkeylan (猴子蘭)   2016-10-09 10:10:00
平均薪資應該是指前六個月公司給的所有「薪資條列」的總和/6,法規是這樣定義,敝公司也是這樣算資遣費。
作者: supereva (eva)   2016-10-09 11:16:00
通常只有高階主管才會被告啦 小工程師沒人理你 就算真的簽了被盯上 也有方法可以一邊工作一邊領原公司的50%傻傻的競業禁止國外也有 又不是台灣特別爛 apple都有了
作者: Archangel585 (真‧大天使五八五)   2016-10-09 17:25:00
重點還是那筆補助有沒有大於新公司給的薪資吧
作者: touchBB (CK)   2016-10-09 18:00:00
正解 在這裡喊太少的都沒人鳥xd
作者: passTWth (水果)   2016-10-11 16:15:00
資基法罰責太輕都沒在怕了 這個還沒明定金額 意思就是要吃定你這個狗奴才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