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arreng (華倫G)》之銘言:
: 小弟這個月初剛到現在這間公司任職。
: 上班期間不開心的內容就不贅述了。
: 問題是,我本打算做到這個月底10/31日,但逢國定假日,改預計11/1日再離職。
: 問題來了,就在剛剛主管無腦的噴完屁話後我非常想現在就離職。
: 1、勞基法規定未滿三個月離職不需提前告知,可當下就離職。
: 2、其公司規定離職依照勞基法規定,但其個人email及相關業務須與業務代理人交接完畢
: 方可離職。
: 我個人比較偏好勞基法規定,想現在馬上就回報公司我就做到今天,馬上離職!
: 但我離職後不想再和公司有所聯繫,所以我不會依照公司規定交接。
: 想請教各位這樣有沒有觸犯其他法條?
不好意思,又要勞煩各位。
離職當天有發mail給HR告知只做到哪天,之後便直接離職,沒有任何交接(其實也沒東西好
交接),當初面試時有提到薪資是每個月5號匯款,如遇假期會提早核發。
今天剛好4號,照上述意思,明天適逢週六所以是假日,理應今天會核發,但至今我
的銀行戶頭仍沒有任何進帳。
假設最壞的打算,就是資方打算賴帳,那想請問各位關於討薪資的方法與程序? 我不
排斥走法律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