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立法院轟轟烈烈的通過勞基法修法
小弟的公司今天立馬出現這張要我們簽
(因為公司不小很多人也都有用ptt所以匿名一下)
上個月公司竟然試辦申請加班費這種東西(原本是責任制,要申請的話僅限平日)
每天下午3點前要提出填寫單字要申請幾個小時
再給主管簽核
(小弟公司六點下班,3點就要提出
自己覺得太早,公司大三個小時有太多的變數)
(還有聽說別的部門申請被駁回。。。。)
一個多月過去
本部門快30人完全沒人申請
明明每天還是看到一票人在加班
男女老少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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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問問各位勞基法修正案之後馬上出現協議書,公司試辦加班費,會不會有什麼關聯?
或是怎麼突然會要我們簽這協議書?
小弟跟同事討論出個小結論
公司怕你拿新制勞基法來找她要休息日加班費
要我們先簽一簽省找公司麻煩
不知道各位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