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一下
我是在104/12/13到職 於106/01/12提出離職
提出離職部分有符合勞基法於20天前告知(預計於2/3離職 但主管說到1/31就可以了)
也有寄email給人資(只是人資沒回覆 感覺在裝死)
現在有個問題就是:
因為滿一年所以今年有7天的特休
所以說
1.我可以在離職前將七天的特休用完
若沒有用完或是主管不給特休的話 公司應付相對應的薪資給我對嗎?
2.若是公司人資以"公司規定"說特休是依年資比例給予的 且不給我應有的特休天數
這樣一來就是違法沒錯吧?
3.至於加班費違法就懶得說了XDDD
關於問題1和2不知道我的理解是否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