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換的新工作是在業務單位
但我屬於內勤職,算是在單位教育訓練的
受訓後得知要比經理早到公司以外
下班後可能也要自主加班到東西做完
聽幾位來單位分享的學長姐都說一天工作大概都10小時
但打卡就是8:30~17:30
每個月以28天計算,平均每個月薪資3萬左右
進入標題的問題
業務單位假日還要辦活動
學長姐有提過看單位辦的頻率,活動多的時候就是一個禮拜辦一次
等於週休二日的我,還要為了辦活動,變成一週做六休一
辦活動也不算加班費...
而我們這個職務標榜就是創造被利用的價值...
可是辦活動畢竟是為了業務端
我們領固定薪的也不會因為活動多客戶多薪水也變多
論職務我能接受辦活動,但相對要給的薪水應該要給
我沒有特別研究勞基法是因為當初是自己有週休二日
只是我看新聞連公司辦尾牙都應該要算加班了
我的公司這樣的話..應該有違反目前的勞基法了吧...
補充:
有個小問題就是假日活動沒有打卡依據
變成所謂的單位自強活動,名義是公司,實質是看單位要不要辦而已
請問這樣我應該是跟公司申請加班費還是跟單位申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