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 有問題想請教
先前由於單位主管換人,
部門主管沒來由的以工作態度不佳影響工作團隊氛圍要求制定kpi。
然而在談kpi時,多有不合理之處,故不願意妥協。
到最後部門主管說,給你兩條路選擇
1.資遣
2.做專案
由於資遣費已請人資計算好,而且人資在場。
我答應主管隔天給予回覆。
隔天,我答覆部門主管,拿資遣費離開。
並於1/3辦理非自願離職。
到了1/3,在與人資確認非自願留職的理由時,人資以不適任為由,作為資遣。
我表明立場,從頭到尾無法說明我不適任的地方,更何況我也沒有正式簽訂kpi,何來的
不適任。
最後由人資大主管說明,主管跟人資無法決定資遣,只有我可以進行資遣。
我說,可是部門主管跟人資都已經正式發文通知讓我資遣,我也選擇資遣,那前面的都不
算數?
最後,我的選擇留下來做一個專案。
但還是想請問,是否可以主張讓公司資遣我?
當初的所有對話,我都有錄音。
並有正式的mail記錄,甚至還有主管同意資遣的對話紀錄。
這樣的勝算大嗎?
作者:
don20282 (don20282)
2017-01-18 20:14:00將證據拿到勞工局申訴處理,100%有勝算
作者: vecstar (星艦迷航) 2017-01-18 23:41:00
覺得你太過在意"不適任"3個字,不過就"不適合"而已...
作者:
qazdrfv (Chen)
2017-01-18 23:49:00資遣必須有理由,不然你想要什麼理由?
真的開不適任,你還可以打民事說公司惡意解僱。可見貴公司對於法律還是有所掌握。
作者:
mainsa (科科)
2017-01-19 00:19:00公司都同意資遣你 只不過理由寫不適任你也不行 不然如果適任幹嘛要資遣? 你不同意工作內容就是不適任阿
作者:
sc1 (sc1)
2017-01-19 02:35:00資遣有錢走好
作者:
drano (多啦A夢)
2017-01-19 07:09:00勞基法所定的理由就那幾種,11-5(不適任)是最普遍使用的,不然原PO希望依據是哪一條?
作者: Magnito (忘詞王) 2017-01-19 08:47:00
如果適任幹嘛資遣你
建議接受這個原因吧!錢跟證明書有拿到就好,無法配合公司新KPI的執行,廣義來說不適任的觀點沒有錯呀!
勞基法11條不就5個選項~一般都用11-5,原PO要不要去看一下~11-2或11-4也許硬凹可以,不過感覺也沒啥必要
作者:
fim (不空)
2017-01-19 15:04:00看不懂
作者:
afu92019 (呼~~有驚無險的期中考)
2017-01-19 20:08:00就政府官方講法,下一任雇主看不到資遣紀錄跟原因另外,企業資遣員工時,若不用這一條款(不適任)進行解僱、聽說要舉其他資料佐證(ex. 歇業、縮編...)就業服務處的人說,有人在同一家公司工作了二十幾年、也是被用這一條資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