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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目前21歲在這間公司任職約一年五個月
在過年前一周大概是1月20號
主管告知工作方面不適任會以資遣方式
讓我在2/15號離開相關證明也會一併給我
資遣費會在發薪日與薪水分開匯給我
但在週五時人事給我了一張離職申請單
並告訴我上面的資料都要簽名
才能代表工作事項交接完成
15號才會給我資遣單
但其實公司是有移交單
告訴人事之後只表示以離職單為主
我上網爬了很多文
都知道這份簽了可能什麼都拿不到
原本很感激公司最後願意用資遣讓我離開
但現在我錯愕也不知道怎麼辦
用特休休到15號.....
因為爸爸在大公司工作
所以有和爸爸討論
爸爸說如果有錢拿簽了把假休一休就好了
但是我真的很擔心被騙
畢竟很多人有這樣的經驗
上網查了
1.
有文章指出可以要求在離職單上
加註非自願離職和資遣費等等的備註
但不確定是否有效用
2.
另外就是15號還是拿不到非自願離職
就播打電話給勞工局檢舉!?
3.
拿不到就裝死繼續上班.....
可以請大家給予意見嗎?
如果有表達不好的地方在請大家指導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