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爬過文、問過人事,但仍然不解,所以想請問
各位專家,
如果於104年5月到職,106年3月離職,105年5月
開始有了4.6天特休,直至今年目前為止剩下7-4.6
天=2.4天的特休可用(目前已使用兩天),所以離
職前只剩0.4天可用嗎?到今年5月才會重新計算滿
兩年給10天嗎? 我們都是被安排銷特休的,原本2
月被安排銷一天,現因要離職了,人事說我剩的
0.4天(3.2hr)不夠請一天特休,建議我請事假或是三
月補足工時。覺得好像對又好像不對,如果不夠用
為什麼還沒提離職時就能排二月銷一天特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