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安
為了特休的事
我已經跟公司吵了很多次
想在這邊請問鄉民
我的算法是否正確
我到職日為2004/11/16
在2010的四月時
公司將特休日期切齊
跟公司的會計年度相同
為4/1至隔年3/31
然後公司2016年度特休
一開始是寫2016/11/16-2017/11/15共18天
這邊本來是沒有問題的
不過我卻只剩1天特休
問題出在2016/4/1-2016/11/15這部分
我自己的認知 這應該是算前一年度(2015)的年假
但公司的意思是
公司是提早將2016的年假提早給我們 所以必須一起扣除
後來 特休表格上是改成2016/4/1-2017/11/15(2016年度)18天年假
想請問版友 倒底是我的認知有誤還是公司那邊HR不正確
麻煩大家了!!
我有去勞工處問~但勞工處的回答是只解釋法條不幫忙試算
除非我直接投訴公司 才能勞動檢查
作者:
qazdrfv (Chen)
2017-03-10 21:28:00離職
請上臺北市勞動局網頁,有試算專區,可算特休假日數按試算系統了:你從今年1月1號到今年的10月15號,總共有18天特休假,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條,計算年資要從到職日起計,公司用歷年制是違法的。因為你有跨年的問題,所以可能要從頭開始算, 才知道天數有沒有誤差
因為幫你算就差不多是幫你背書了...這責任也太大了...除非你把資料都拿出來,這不就等於檢查了嗎?
要從頭算,而且你只說2010切齊,也沒說當時怎麼轉換
當時切齊~對新進一年員工比較有影響我們只是週期轉換
特休試算天數:18日 請休期限:106年11月15日公司給18天是正確的,新制也只是轉換週期你說只剩1天怎麼來的?休了幾天?是扣除休假後剩下的嗎如果先前公司提前給的已經休過,就會被扣掉了吧....等於你去年11月才有假,公司提前給你也休過就會被扣掉..但如果你都沒有休,公司直接砍成1天就不合理
這說法跟公司那邊一樣,都是說提早給假,第一個問題是有關2016/4/1-2016/11/15這一段的假應該是去年度的部分吧,也就是2015的年資,第二點是今年是2017了,依到職日來說,2016/11/16-2017/11/15這部分應該是休2016的年資才對吧
第一點,你說公司採取會計年度4/1至隔年3/31,那推回去按理說你每年11月才有特休假,如果4月就先給假就算提早如果11月才給就是正常給。但不管早給晚點,換算都是18天推回2016年度=2016/4/1-2017/3/31推回2015年度=2015/4/1-2016/3/31新法轉換應該只會週期,2016年度變到2017/11/15止/影響\簡單想就是你2016/4/1有沒有先拿到假,再去扣才會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