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安
為了特休的事
我已經跟公司吵了很多次
想在這邊請問鄉民
我的算法是否正確
我到職日為2004/11/16
在2010的四月時
公司將特休日期切齊
跟公司的會計年度相同
為4/1至隔年3/31
然後公司2016年度特休
一開始是寫2016/11/16-2017/11/15共18天
這邊本來是沒有問題的
不過我卻只剩1天特休
問題出在2016/4/1-2016/11/15這部分
我自己的認知 這應該是算前一年度(2015)的年假
但公司的意思是
公司是提早將2016的年假提早給我們 所以必須一起扣除
後來 特休表格上是改成2016/4/1-2017/11/15(2016年度)18天年假
想請問版友 倒底是我的認知有誤還是公司那邊HR不正確
麻煩大家了!!
我有去勞工處問~但勞工處的回答是只解釋法條不幫忙試算
除非我直接投訴公司 才能勞動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