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之前在一家大型連鎖文具店工作,於今年2/28自願離職
前公司只要有達到當月業績都會發放業績獎金
獎金和薪水是分開發放,薪水是5號匯到帳戶,獎金是15號領現金
我們那家分店於今年一月有達成業績,本應於今年2/15發放獎金
但公司無故延遲到3/15號才發放,而我已於2/28離職
今天回到店裡要跟店長請領獎金,店長說公司規定獎金只有發放時還在職
的員工才能領取,所以我沒有得領。
已於今天下午到高雄市勞工局申請調解。
想請問各位的是這去調解時要帶什麼證據嗎?
因為公司不給付的是業績獎金不是薪水,我不太知道該如何準備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