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大家,你們去勞工局申請調解時,是選擇調解人,還是調解委員會?
因為被公司惡意解聘,我去高雄市勞工局申請調解,
申訴公司解聘動作非法,要求對方必須給我資遣費和非自願離職證明
結果填單時,承辦人員說選擇調解人處理比較快,調解委員會比較慢
一直暗示我最好選擇調解人
我覺得光靠一個委員的判斷太武斷,感覺用委員會比較保險,所以選擇調解委員會
結果剛剛勞工局又打電話來,
說委員會時間太忙,會拖到四月底才能開會,問我要不要改調解人
給我感覺勞工局好像就是嫌調解委員會太麻煩,用調解人他們比較省事
想請問大家,調解委員會難道沒一個工作時效嗎?例如申請後幾天內一定要召開之類的
另外想問有申訴成功的人,是調解人還是調解委員會的勝算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