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朋友
存證信函沒什麼了不起
就是一個有存證 比較正式"意思表示"的文件而已
簡單來說
就是對方要正式有涉及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事情
想要告訴你 因為口說無憑 留下紀錄的一個文件
沒有什麼好怕的
再來
對方說你造成他的損失
這也只是你們雙方的民事關係
只要他能舉證
他高興當然可以去法院 依據民法184條
跟法官告狀 說你造成他損失要你賠償他
(跟刑法完全無關)
但是真的要法官判 是需要裁判費的
1.如果他不小心打輸了 可是要賠幾萬元裁判費的
而且2.曠日耗時
所以不要鬧了 他只是嚇嚇你
一般沒有涉及到至少幾萬元的民事告訴
提起告訴是沒有實益的
簡單來說 就是對方欠你的不夠多 告去法院是不划算的
反過來看
如果他不給你薪水
你也可以威脅他 說薪水不給你
你會寄個存證信函給他 然後副本相關勞檢機關
然後你會打1999 這樣勞檢機關就會給他關心 看是誰怕誰咧~
這年頭自己權利義務要搞清楚
不然被欺負惹都不知道
※ 引述《motif0326 (M)》之銘言:
: 我先前應徵一家冰品店正職 月休6天一天時數10小時
: 面試時給我一張公司規定 說沒做滿7天不給薪
: 試用期3個月 如果離職要賠償公司損失
: 我因為想快點有工作就答應了 也對這份工作感興趣 我當時也問那張公司規定要不要簽名
: 他說不用
: 結果實際工作時 基本上都是在顧店 並沒有明講休息時間 只是利用空檔買晚餐吃這樣
: 後來我無法負荷這樣的工時 就在第4天上班前打電話告知不想做了
: 問到薪水老闆娘叫我跟老闆談(面試的人)
: 老闆很生氣對我說 要寄存證信函 要求我賠償營業損失 還說我是預謀...最後他叫我自己
: 去勞工局申訴
: 我上網爬了很多文 說不給薪是違法 而且當時我也沒簽合約應該不具效力吧?!只要未滿
: 三個月是可以隨時離職...等等
: 老實說有點怕怕的 如果我申訴失敗還要賠他錢 可是又不想讓自己付出的工時白白浪
: 費 想請問我的立場是合法的吧?去申訴真的能拿回薪水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