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是我打太長了,說一下重點好了
1我有申請職災,是成功的
勞保局那邊表示事後報案跟就醫都是可以的
報案是要讓他們知道你不是肇事者,而且真的沒有違規
但是因為公司不承認違法開除才會死咬這點
當初我跟公司詢問請公傷的時候
經理要求的也是只有就醫證明跟上下班路線圖
所以才說如果今天公司很nice幫你申辦就不用那麼多東西
2勞動檢查/申訴
我當下立刻去做了,我會覺得很誇張的原因就是因為承辦人!
他完全不處理這件事,確立職災後也說不然你還想怎樣?
並沒有去做檢查跟開罰的動作
調解委員就不用說了,跟資方完全站一陣線
沒有人問說為什麼不適任不當下解雇而是請假後才解雇?
全部人都找一些理由說我細節不對
所以我才打這篇跟大家分享
如果有需要選委員也盡量避開這幾位比較好...
有在八卦po文但也分享給這邊的版友做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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