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舍弟因為剛出社會找工作,四中碩,化學相關,高雄某航太製造業,職務是
品保工程師,當初跟公司談薪28k,結果核算下來
結果是如下
底薪:20,820
全勤獎金:2000
(ョ假半天、病假一天扣1000;事假一天、病假兩天扣2000)
伙食津貼: 2400
生產獎金: 3123
全薪: 28,343
試用期: 25,220(無生產獎金)
加班時薪: (20,820+2000+2400)/240 = 105.08
(平日*1.3334 休息日←*1.6667)
試用期90天,不發生產獎金,任職一個月即考核,通過後即發生產獎金
年終獎金以年度盈利狀況發放
雖然看起來沒有什麼違反勞基法的項目,但是總覺得被公司鑽了不少文字上的漏洞,當初
面試也沒說明生產獎金包含在28裡面....
如果試用期請個病假一天,不就月薪只拿底薪加伙食津貼,而且還要再扣1000,又沒全勤
獎金,等於22k左右......加班時薪算法似乎也有問題
舍弟想去上班但是我極力先擋下,勸他多看多,想請問各位大大這樣的薪資計算是不是
有些問題?
在此先謝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