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排版請見諒!
在此公司任職僅1個月左右。
事情是這樣的,我在11/17日因家裡有事情請事假,
11/20-23急性腸胃炎請了合法病假三天
(並附上醫生證明)
11/24決定提離職,但因早上進公司未遇見主管,
東西收完後就回家,
下午時打電話進公司告知主管做到11/24,
但當日薪水可不計算,並詢問主管是否還有其他需辦理事項,
主管回覆:這樣就可以了,並請於12/4打電話進公司核對薪水。
(以上均有錄音)
12/4 多次聯絡主管皆以在忙、沒空等理由不接電話
12/5 請現在同事轉發Line告知
1. 因我工作期間負責業務因我個人問題而產生客訴及私下將公司資料提供離職員工…等,而造成公司損失,請出面說明。
(此公司被之前同事到勞工局申訴超時工作,相關內容都由前同事自行截圖,且我與前同事skype帳號不同,我也無法找他的對話紀錄)
2. 依公司規定11/17日請事假需提出文件証明。
(事假為照顧家人並無相關證明,當時請假,主管也說沒關係)
3. 離職手續及業務尚未辦理,請至公司辦理。
(電話中已告知這樣就可以了,不懂要辦理什麼?)
請問:
1. 公司如果要告我損害公司利益是否成立?
2. 公司這樣拖欠薪資出了勞工局還有其他管道可以申訴嗎?
3. 如果公司踩著未辦理離職手續不給予薪水,這樣是否違反勞基法?
再請大家解惑,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