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領到第一個月的薪水
問了會計相關算法
會計為答:
因為你是月中到職的,所以是用30天下去算
(勞基法: 如僱傭沒有協議月薪大小月問題,則以30天為基準)
但員工手冊卻說 請假日用「一個月工作天為基礎,下去算」
(勞基法: 月薪制勞工請事假,因未提供勞務,如依其「實際工作時間」發給工資,尚不違反勞動基準法。)
例子
2018年1月 工作天數為22天 (扣除元旦和六日休假)
2018年1月 工作天數為22天 (扣除元旦和六日休假)
假設
甲/月薪50,000
1月份 請3天事假 3天病假
1月實領薪資為
50000-(50000*3/22)-(50000*3/22*1/2)=39773
我的問題點是
為什麼以月薪算法的工作,在月中到職,分母是以30為基準
但請假是以「實際工作時間」(工作天22天)為基準?
若以30天為基準:
若以30天為基準:
甲/月薪50,000
1月份 請3天事假 3天病假
1月實領薪資為 50000-(50000*3/30)-(50000*3/30*1/2)=42500
22日與30日:
甲一來一往差了2727元。
民進黨不是要保證員工有一定休息時間
那第一個月的薪水用30天算
後面請假用工作日算
果然是靠資方靠攏的資進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