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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以請領加班費為原則,補休為例外,選擇權在勞方,不得事先約定放棄選擇,每次加
班單獨處理。
1.老闆的確有休假准駁權利,但不得踰越「一般人情義理」(我知道這很模糊,但實情就
是如此,也必須如此),比方說產假你不准看看,法規沒無聊到連這個都寫出來是因為寫
這個很沒營養。
2.老闆不准特休是有代價要付的,所以請以書面申請特休,如果老闆不准,下場就是要折
算現金(不過現在比較直接,舊法如果「勞工自己沒請特休就視同放棄」,現在一律可以
換錢)。
3.如果你真的很想要休假但老闆硬不給,請先協調,基本上一定有什麼特別因素才會那麼
強硬,這一點要先講清楚,上法院不見得就是勞工贏,因為要看那一邊的理由比較充分,
比方說自己負責的活動結果負責人活動當天要請假去玩,這哪個老闆都不會準,但如果老
闆用人手不足不准,如果一直都人手不足,那老闆穩輸的,除非正好有人退休、一個車禍
住院,新人又還沒報到,然後你還選這個時候休假……
4.所以,是的,真的不行只能走法院,但還是請先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