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目前是在公家機關外包的公司工作
所以工作地點是公家機關但實屬私人公司的員工
工作目前還沒滿三個月
但因為工作量突然暴增加上對薪資很不滿所以想離職
目前是已經面試到別家公司也得到offer了
新公司的報到日期是1/22
我有查過資料,說未滿三個月離職是不用預先告知的
但我跟原公司有簽勞動契約,說須前一個月告知
因為公司和公家機關那邊的合約人數是固定的,如果我不去上班等於算是公司違約,會要
我負擔違約金
想請問各位,如果我依照勞基法>公司規定這樣的法則離職後就不去上班我會有負擔違約
金的問題嗎?
如果公司硬要我付我有什麼辦法可以申訴嗎?
另外就是,因為老闆本身平常根本不會出現在公家機關那裡,我們溝通都是透過老闆秘書
的line
如果要離職的話,我是該跟老闆講還是老闆秘書呢?(我們沒有人資)
而且我跟老闆的聯絡方式也只有LINE而已,這樣的離職算數嗎?
感謝各位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