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加班換休 增三個月結算方案

作者: kof70380 (小隆)   2018-02-07 08:18:13
來源:
https://goo.gl/PMxjPY
原文:
勞基法日前修法後明定勞工加班費可換補休,勞動部日前預告勞基法施行細則草案,
明確定義換來的補休須「年度結算」。其中甲案比照特休假作法,乙案以每年12月31日為
截止日,期限內沒休完雇主得改換發回加班費。勞動部法規會昨(6)日開會討論,建議刪
除乙案,另增「三個月結算」的丙案。
由於甲、丙兩案對勞資各有利弊,法規會並未挑出建議方案。但,勞基法新制3月將上
路,勞動部將在下周決議採行何案,據了解,可能兩案皆行,由勞資雙方自行決定要選哪
一案。
勞基法修法明定,勞工加班後可依工作時數換取補休時數,補休期限由勞資協商,期
限屆滿或勞動契約終止,勞工未使用的補休須換回加班費,但因母法直接將換補休入法,
又未明確定義「期限」,遭外界質疑,可能加班費從此飛了。勞動部日前公布的施行細則
草案,因此定義補休期限須「年度結算」。
至於「年度」怎麼算?日前草案兩案並成,甲案比照現行特休假作法,由勞資雙方自
行約定看要採周年制、曆年制或會計年度等,乙案則一律以當年12月31日為期限。因勞團
和部分地方政府認為,「年度結算」太漫長,一年的時間內變數多,恐將影響勞工權益。
勞動部昨日因此召開法規會討論。
據勞動部官員說明,勞團和台北市、新北政府均有建議,有委員建議新增三個月內須
休完的丙案,既有甲乙兩案中,同為年度結清,甲案中勞資雙方已可約定以曆年制來算,
已包含乙案的精神,因此刪除乙案。
官員轉述說,法規會難以在甲丙案間做決定,甲案可讓勞工多長時間運用補休,丙案
則可避免勞工過勞或拿不到加班費,最後決議由勞動部拍板最後結果。
舉例說明,勞工若在今年2月6日加班4小時,換取4小時補休,甲案若約定曆年制,今
年底前須結清補休,甲案若約定周年制,則是明年2月5前結清補休;若為丙案,5月5日之
前就須補休完畢,否則雇主得換發回加班費。
作者: robler (章魚丸)   2018-02-07 09:27:00
雇主應該會採用別的方案 : 沒休完自動歸零
作者: amyforestry (森林)   2018-02-07 09:38:00
樓上,那就違法的
作者: suyisan (該怎辦呢..?)   2018-02-07 14:41:00
雇主:員工檢舉就給我滾而且加班四小時只換四小時補休 勞工又莫名被凹了
作者: ssdog (ssdog)   2018-02-07 15:37:00
加班四小時 加班費約為 時薪X1.5 換補休不用給加班費 爽!
作者: lulu147 (lulu147)   2018-02-07 19:39:00
那你不會選加班費嗎?
作者: s2836905 (寡人)   2018-02-08 12:35:00
開了大門又推回去一點,呵呵
作者: wendy200e (咪咪寶貝)   2018-02-08 14:01:00
國有法規,公司有內規,這就是普遍現況
作者: lyuping (湘蘭)   2018-02-11 23:02:00
現在不是改了沒有一定給選加班費嗎?我記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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