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過年回來上班的時候,老闆娘告知公司決定要解散,你們的職位、年資、特休等等會保
留,但是勞健保會在228辦退保,會補貼勞健保2500元,可以去公會加保。
未來會再另外成立公司,幫你們保回來,而當下未同意,告知需要考慮,且沒錄音也沒簽
任何書面資料。
就在今天上班後,人事將勞健保轉出證明給我,上面也註記轉出原因:離職。由於人事自
己也是受害者,所以就將離職證明書以及非自願離職證明開給我們。
然後這禮拜老闆娘也都裝忙都不進公司,所以沒得跟他討論。
想請問幾個問題:
1.雖然沒有正式簽離職申請,但是老闆這樣做,我明天沒去上班也沒關係嗎?
2.依照勞基法,被資遣應有預告日,目前是一年未滿三年,所以薪水至少會計算到3/20對
嗎?
3.聽說老闆已經脫產,而台灣是老闆娘負責,但是他也是股東之一,這樣就算去勞保局申
訴,會不會也拿不到一毛錢呢?
4.有同事詢問我們已經是離職身份,如果繼續進公司,會不會反被告侵佔或破壞公司資產
?
以上請大大們幫我解答,感激不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