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爬過文 但似乎有些問題無法從中獲得答案
我在一家診所工作 於101.7.31到職
直到現在老闆娘從未有特休假期 年節加倍 都沒有
就這樣傻傻做到現在才發現原來特休是合理要求
由於結婚後要搬離 所以將在107.05.31離職
最近一直在找我該要求這幾年多少特休才是合理
但因為全診所都沒有休過特休 所以也不知道該如何算
有些做二十年的也沒有....
我目前計算方式
101/07/31 到職
102/08/01 7天(舊制)
103/08/01 7天(舊制)
104/08/01 10天(舊制)
105/08/01 10天(舊制)
106/08/01 15天(新制)
1.我想詢問這些算法是不是合理
2.106/08/01~107/05/31 這十個月是否就無法要求同比例特休12.5天?
因為也不知道老闆娘是怎麼個計算方式 比較怕被占便宜
只想追回我應得的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