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我目前任職公司是排休制。
一個月基本8天假可以排,
有規定不能連續做到七天(就六天要休一天)
然後如果有遇到當月有國定假日就基本八天再加上去國定假日天數。
問題一來了,
比如說一個月有10天假日(六日),
那我休假還是八天這樣算一算整年度不是少好幾天嗎?
(每個月休幾天是由主管發佈的,說是依照整年度休假比例去分)
請問這樣是公司有錯還是我觀念錯誤呢?
問題二:
現在我公司規定星期日有上班的話是上半天,
等於上班半天、下半天休假
(下半天扣上述八天的0.5天)
然後有超過下班時間依照每三十分算加班
(要足三十分才算加班)
平日要足一小時才算加班。
(超過五十分也不算加班)
那這樣規定下來我們員工是否權益有受損呢?
不好意思問題有點雜,
煩請各位神人耐心看並予解答。
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