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上各位的前輩大家好:
小弟年資滿三個月未達一年,
近日因家人健康及個人健康因素於6/11提出離職,
口頭及Mail皆告知6/22離職,
並填具公司系統申請單,
惟因個人健康因素需回診就醫,故向經理申請特休(會有就醫證明可改請病假),
組長卻告知,工作沒完成,她不會於交接單簽字,
並且指出法律規定離職預告後至離職日,
不得請假,否則期間請假幾天,
離職日後還得補上班。
小弟自行查詢勞基法相關條文,
並無明確規定此期間不得請假之規定,
小弟不才,想請問
是我沒閱讀仔細,或是真的無此相關規定?
(若公司規定此期間不得請假,而勞基法無,是否也因牴觸勞基法,公司不得拒絕我請病
假?)
另想請教各位前輩,
公司主管及組長得知我要離職後,
要求必須完成份內工作或自行尋找其他同仁交接,否則不讓我辦離職程序,我若單方面將
相關資料
直接放在組長桌上並寄信告知已交接相關資料,
但事後若公司指出無收到資料,並以未交接完成,
造成公司損失而向我求償,我似乎也無法提出非常有力的證據證明。
因此想請問除了上述方法外,
我是否還有其他更好的處理方式?
手機排版若傷眼還望各位前輩見諒,
謝謝各位前輩撥冗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