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面試時資料有假是否可以開除??

作者: qmqmqm   2018-06-25 15:35:22
先說不是要找你麻煩, 只是版上少有HR角度文章
板上多的是勞方還有求職者, 但偏偏這兩邊都是領薪水的
所以看看多角度意見也好
首先, 你文章很多都是在找求職者資料有誤問能不能開除
想必應該遇到很多能力不符合要求, 想找理由開除的吧?
而你上一篇提到求職者將經歷合併, 認為是虛偽陳述問題
: ※ 引述《ahabook (蟹老闆的走狗)》之銘言:
: 請問一下如果有人在A公司做一個月 101年2月到三月
: B公司做 102年2月到3月
: C公司 103年2月到3月
: 結果104上面寫一行 A/B/C 101年2月~103年3月 2年一個月
: 這樣有沒有虛偽陳述問題
然後你這一篇又能發現"每段"經歷的到職日還有離職日有差
中途有上過別的公司1~2個月, 問有沒有辦法開除?
我先假定這些求職者能力就是不足, 所以令老闆困擾要找理由不付資遣費
這我能理解, 有些人就是很皮
但我要說的是以下幾點;
1. 經歷整併, 虛偽陳述, 面試
這是很基本的履歷寫法, 特別是人的工作經驗多了後, 為求履歷簡明的寫法
公司可用面試的方試, 好好談談求職者的程度與經歷就知道
只要不是黑寫成白, 我認為這種根本沒有法律問題
找"虛偽陳述"試求法律, 我認為可能只是公司面試能力不足
2. "每段"經歷到職離職日爭議
公司想使用"每段"到職離職日有誤來開除
應該是求職者拿"每段"都來為自己賣弄加分吧?
但想請問, 公司是怎麼看到"每段"的呢?
這方面政府是不可能透露給公司的, 是否運用了什麼手法?
再來是有了工作經歷的人, "中間"常直接忽略不寫或帶過的
比如5年前說A換到B, 中間待過C2個月不寫, 3年前過渡期去超商打工
這應該不能算不實吧? 除非它拿來當賣點, 那麼公司開除立場又是什麼?
以上不是針對原po, 每個人工作都會遇到頭痛問題
但真那麼誇張, 面試談一下, 應該就可以知道程度了吧?
也不用事後還要逐一研究求職者履歷細項, 看有沒有漏洞
除非是專業要求不高的工作, 只能由履歷填寫來看性格態度
(比如管理員, 作業員, 行政是否會準時有責任..等等)
但如果是需要專業的工作, 一面二面三面都看不出來嗎?
多的是求才重視能力>書面資料的面試官, 那也很不合理
所以;
a. 到底是用了什麼樣的手法查到"每段"呢? 公司自己沒違法嗎?
b. 老實說這些也不是啥大問題, 但要做到這種程度, 公司立場又是什麼?
作者: kenou (愛健身穿搭的大叔)   2018-06-25 15:43:00
簡單來說就是新進員工工作能力不符合,才會想砍掉!
作者: owLyc (owL_yc)   2018-06-25 15:51:00
原po回文有說是訴訟中間法官資料看到的(?)
作者: carrotkaka (胡蘿蔔兔子)   2018-06-25 16:46:00
很多工作根本不是面試或者是試用期三個月就能判定(更何況現在法律上沒有試用期的規定),需要經過半年一年的週期才能完整run過一遍,所以那些造假履歷表的人取巧騙到工作機會,是很不可取的,我雖然是勞方,但是同樣在競爭職缺的時候,我不希望有些人因為造假而搶走原本屬於我的機會
作者: qmqmqm   2018-06-25 17:27:00
那個... 原po刪文了 很多爭議 有人follow到嗎?
作者: j02850 (Blues)   2018-06-25 17:31:00
聽說花了20萬擺不平 覺得有掛
作者: Dreamflier (新月夜空)   2018-06-25 17:41:00
勞基法沒有明定試用期,但不代表不能訂啊,別忘了勞動契約的本質還是契約,最核心的邏輯還是私法自治契約自
作者: qmqmqm   2018-06-25 17:41:00
是呀 而且打了兩年官司是贏的
作者: flyerknight (蒼龍飛虹)   2018-06-25 17:43:00
原串有版友提告詐欺跟偽造文書,他回問過律師只能算誠信有問題,不能告之後就刪文了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