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qmqmqm ()》之銘言:
: 先說不是要找你麻煩, 只是版上少有HR角度文章
: 板上多的是勞方還有求職者, 但偏偏這兩邊都是領薪水的
: 所以看看多角度意見也好
: 首先, 你文章很多都是在找求職者資料有誤問能不能開除
: 想必應該遇到很多能力不符合要求, 想找理由開除的吧?
: 而你上一篇提到求職者將經歷合併, 認為是虛偽陳述問題
: : 請問一下如果有人在A公司做一個月 101年2月到三月
: : B公司做 102年2月到3月
: : C公司 103年2月到3月
: : 結果104上面寫一行 A/B/C 101年2月~103年3月 2年一個月
: : 這樣有沒有虛偽陳述問題
: 然後你這一篇又能發現"每段"經歷的到職日還有離職日有差
: 中途有上過別的公司1~2個月, 問有沒有辦法開除?
: 我先假定這些求職者能力就是不足, 所以令老闆困擾要找理由不付資遣費
: 這我能理解, 有些人就是很皮
你可能搞錯了
我們公司沒有不付資遣費
而且願意多付20萬給他
請他走
他只做了三個月
: 但我要說的是以下幾點;
: 1. 經歷整併, 虛偽陳述, 面試
: 這是很基本的履歷寫法, 特別是人的工作經驗多了後, 為求履歷簡明的寫法
: 公司可用面試的方試, 好好談談求職者的程度與經歷就知道
: 只要不是黑寫成白, 我認為這種根本沒有法律問題
: 找"虛偽陳述"試求法律, 我認為可能只是公司面試能力不足
這點我絕對承認
剛當主管沒很久
太相信人了
: 2. "每段"經歷到職離職日爭議
: 公司想使用"每段"到職離職日有誤來開除
: 應該是求職者拿"每段"都來為自己賣弄加分吧?
: 但想請問, 公司是怎麼看到"每段"的呢?
: 這方面政府是不可能透露給公司的, 是否運用了什麼手法?
: 再來是有了工作經歷的人, "中間"常直接忽略不寫或帶過的
: 比如5年前說A換到B, 中間待過C2個月不寫, 3年前過渡期去超商打工
: 這應該不能算不實吧? 除非它拿來當賣點
: 那麼公司開除立場又是什麼?
: 以上不是針對原po, 每個人工作都會遇到頭痛問題
: 但真那麼誇張, 面試談一下, 應該就可以知道程度了吧?
: 也不用事後還要逐一研究求職者履歷細項, 看有沒有漏洞
: 除非是專業要求不高的工作, 只能由履歷填寫來看這人的性格態度
: (是否會準時, 有責任等等) 那這樣確實可以理解
: 所以;
: a. 到底是用了什麼樣的手法查到"每段"呢? 公司自己沒違法嗎?
公司被告時法官調資料就看到了
才發現這樣
雙方都看的到所有證物啊
: b. 老實說這些也不是啥大問題, 但要做到這種程度, 公司立場又是什麼?
就不小心被員工騙了
讓他做三個月完全不能做事
然後請他離職被告了啊
付資遣費還願意多給他二十萬
也不接受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