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經過:
小妹日前打工結束要辦理離職,跑到制服流程時雙方認知不同。
由於我冬季與夏季領取各兩件,冬季2件該部門人員有註記領取日期,我沒有簽名。除了
夏冬的制服,又被多註記領取XX一件,這後面沒有註記,我也沒簽名,(也未領取)。而
夏季制服資方寫3件,我實領2件,資方未註記、我亦未簽名。
整張表格我僅在最下方有簽名,並且是到職日,並非每次的領取日。
表格最後有附註,如有遺失或損壞需照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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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該部門人員堅持他們有發這麼多件給我,要求我賠償。
問題:
請問各位在我沒有簽收的情況下,可以證明我沒有領取資方聲稱的數量嗎?
或是我可以怎麼處理呢?
在搜尋資料時,找到以下這個訊息,是否足以支持我不用負擔制服之費用。資料如下:
「勞動契約中可以約定保證金及繳交制服費用嗎?
機關:臺北巿政府勞動局
發布日期:101-12-28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89年10月16日臺(89)勞資二字第0043550號函釋,
保證金若於勞工所得之薪資中直接扣繳,已違反勞基法第26條規定,係屬無效。若制服係
雇主為事業經營之目的,強制勞工於提供勞務之場所或提供勞務之當時所為必要之行為,
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工服務之一部分,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成本,顯不妥當。制服費
用是否應由勞工自行負擔,建議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
先感謝各位幫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十分感謝
!好人一生平安